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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函令公告
- 1 訂定「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自115年7月1日生效
- 2 訂定「寵物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自113年7月1日生效。
- 3 修正「動物醫事助理認證機構認可作業要點」,並自112年11月13日起生效
- 4 訂定「寵物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自113年1月1日生效。
- 5 訂定「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自112年3月22日生效
- 6 修正「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自112年2月8日修正生效
- 7 修正「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部分條文
- 8 修正「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並自中華民國111年10月1日生效
- 9 修正「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管理辦法」,自111年6月7日生效
- 10 修正「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第四點,自111年4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