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什麼叫動物展演?
展示即以動物供人觀賞行為,互動行為則包含餵養、觸摸、騎乘等。「動物」係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意即管理)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可參閱動物保護法第3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60027&flno=3
Q2:哪些展演動物、管理類型或場所可免申請展演動物許可?
原則上若是「非營利」及「非常態」的展演活動即不需申請展演許可證,詳情參閱依動物保護法第6條之1第1項授權頒布之「免經許可之動物展演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公告。https://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GL001067
Q3:申請展演動物許可證的資格為何?
社會教育機構、「休閒農場」、觀光遊樂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格者。
Q4:休閒農場內的動物都屬於展演動物嗎?
休閒農場如果有以展示、餵養、觸摸、騎乘動物等為號召,對外進行攬客、收費等營利行為,即屬於展演動物。
Q5:休閒農場申請展演動物許可須檢附動物來源證明嗎?
申請動物展演許可者須於營運計畫書中載明展演動物來源(如:場內繁殖、國內合法管道購買、合法輸入或領養等)。
Q6休閒農場申請展演動物許可,須全場場域範圍及所有飼養動物均提出申請嗎?
經濟目的動物,則做好場內之空間區隔,避免該動物與客人於場內進行營利性展示、互動時,則不需要申請展演動物許可。但如飼養之家畜、家禽設有獨立區域供動物展演,或常態性進行動物展演者,仍須依法提出申請展演許可。
Q7:場內有部分動物為自養生產、部分為與遊客互動,申請展演動物許可時,還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1) 如業者有飼養刺蝟等較罕見寵物,與客人應保持足夠的物理(距離或隔板、籠等)或視覺上的區隔,否則有以刺蝟展示予客人觀賞的營利性展示之疑慮。
(2) 飼養雞、鴨等屬人類社會普遍之經濟動物,如讓客人親自至禽舍內觀察、撿取雞蛋(鴨蛋)或餵食等且具營利性之動物互動,則進行該活動之場所應仍須視為展演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