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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部分條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農牧字第1111472616號
主旨:修正「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部分條文。
附修正「 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部分條文。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獸醫師執業執照更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更新日期前完成第八條規定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獸醫師管理系統(下稱管理系統)逕行變更執業執照更新日期。
二、更新日期前未完成第八條規定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者:由管理系統於更新日期屆至前三十日內通知獸醫師應於更新日期前完成繼續教育,屆期未完成者,原領執業執照失其效力。
第 六 條 獸醫師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依下列規定,並登載於管理系統:
一、依第三條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者,為核准執業登記之日起屆滿六年之翌日。但連續歇業二年以下,重新申請執業登記時,未超過歇業前執業執照所載更新日期者,以歇業前執業執照所載更新日期,為新發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
二、依前條變更執業執照更新日期者,為原更新日期之日起屆滿六年之翌日。
前項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於管理系統查詢或得由執照標示之數位化條碼連結管理系統顯示之資訊認定之。
第 九 條 前條繼續教育之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獸醫團體或農業財團法人辦理,並登錄於管理系統供獸醫師查詢。
第 十四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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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2/11/09
- 發布單位:動物保護防疫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3/02/10
- 點閱次數:1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