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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寵物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自113年7月1日生效。

農業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農護字第1120072763號

 

訂定「寵物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寵物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

 

代理部長 陳駿季

 

寵物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

一、農業部為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寵物食品之適用範圍為犬、貓之寵物食品,包含其容器、外包裝或說明書所為之標示,及其宣傳或廣告。

三、寵物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認定,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

四、寵物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其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一)不實:與事實不符、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其判定基準如附件一。

(二)誇張或易生誤解:涉及醫療效能、或涉及改變動物器官、組織、身體結構、

生理或外觀之功能;其判定基準如附件二。

五、寵物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其表述內容使用下列詞句者,不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一)通常可使用詞句如附件三。

(二)營養素或特定成分之生理功能詞句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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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23/12/22
  • 發布單位:動物保護防疫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3/12/22
  • 點閱次數: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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