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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寵物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自113年1月1日生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農牧字第1120042289號
訂定「寵物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寵物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
主任委員 陳吉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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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3/04/13
- 發布單位:動物保護防疫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3/05/23
- 點閱次數:1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