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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生效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業經法務部於一百十五年七月七日以法廉字第11506001470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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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6/07/20
- 發布單位:動物保護防疫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6/07/20
- 點閱次數: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