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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八條。 附修正「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八條
農業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141863767號
修正「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八條。
附修正「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八條
部長 陳 駿 季
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八條修正條文
第 八 條 獸醫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類型之繼續教育課程,其積分合計應達一百二十分以上:
一、專業領域。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及相關法規。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合計應達十二分以上;合計超過二十四分者,以二十四分計。
獸醫師繼續教育課程類型說明與實施及積分計算方式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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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6/01/19
- 發布單位:動物保護防疫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6/01/19
- 點閱次數: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