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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並至111年1月3日生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110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農牧字第1100043678號

 

修正「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

    附修正「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

主任委員  陳吉仲

 

「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畜牧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如附表一。種畜禽飼養場應優先適用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標準。
第 3 條
畜牧場主要畜牧設施最小及最大興建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家畜畜牧場主要設施興建基準,如附表二。
二、家禽畜牧場主要設施興建基準,如附表三。
第 4 條
家禽畜牧場應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非開放式禽舍:
一、使外界禽鳥無法接觸禽舍內家禽。
二、禽舍具遮蔽物或頂棚,使外界禽鳥排遺無法掉入禽舍內。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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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22/01/03
  • 發布單位:動物保護防疫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2/01/07
  • 點閱次數: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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