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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並自中華民國110年3月1日生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 : 農牧字第1100042728號

主旨:修正「公告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名稱並修正為「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一日生效。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公告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名稱並修正為「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

一、本公告依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如下:

(一)美洲巨水鼠科(學名:Myocastoridae)動物。

(二)食人魚(學名:Serrasalmusrhombeus)。

(三)電鰻科(學名:Electrophoridae)動物。

指定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為比特犬,包括下列犬隻:

(一)美國比特鬥牛犬。

(二)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

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一日前,已輸入或飼養前點第二項所定犬隻者,應於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始得繼續飼養,除第二項規定外,不得繁殖;登記備查後,飼主、飼養地點變更或犬隻死亡時,亦同。

前項已完成登記備查之飼主為特定寵物繁殖業者,其登記備查之犬隻得繼續繁殖,且經繁殖之犬隻出生後,應即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

前項繁殖後之犬隻,不得再行繁殖,其飼主、飼養地點變更或死亡時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且其變更後之飼主以完成第一項登記備查,具有飼養前點第二項所定犬隻經驗者為限。

 

  • 發布日期:2021/10/26
  • 發布單位:動物保護防疫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12/03
  • 點閱次數: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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