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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人工飼養或繁殖之海洋野生動物種類」並自109年9月1日生效。

海洋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
海保字第10900068141號

主旨:訂定「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人工飼養或繁殖之海洋野生動物種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生效。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5條。

公告事項:

一、「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人工飼養或繁殖之海洋野生動物種類」如附件。

二、在本公告前已飼養或繁殖「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人工飼養或繁殖之海洋野生動物種類」之物種,其所有人或占有人應於109年11月30日前,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

主任委員 李 仲 威

公告原文

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海洋野生動物種類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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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20/08/26
  • 發布單位:動物保護防疫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0/10/16
  • 點閱次數: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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