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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第四點,並自109年10月1日生效

海洋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海保字第10900076271號

主旨:修正「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第四點,並自109年10月1日生效。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附修正「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第四點規定1份。

 

主任委員 李 仲 威

 

附件: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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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20/09/21
  • 發布單位:動物保護防疫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0/10/16
  • 點閱次數: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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