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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本市豬瘟及偶蹄類動物口蹄疫各項防疫工作,並自112年7月1日起生效
基隆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112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基府產動貳字第1120370089B號
主旨:修正本市豬瘟及偶蹄類動物口蹄疫各項防疫工作,並自112年7月1日起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第13-1條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佈之「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公告事項:
一、實施目的:為期撲滅豬瘟,提升畜牧生產效率,確保畜牧事業之永續經營。
二、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本市轄內之豬隻。
三、實施方法:
(一)豬隻自中華民國112年7月1日起,停止注射豬瘟疫苗。
(二)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將動物飼養場所消毒防疫之執行情 形記錄於「畜牧場衛生管理工作紀錄簿」。
(三)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及執業獸醫師(佐)發現動物罹患或疑患豬瘟或口蹄疫等法定傳染病時,應立即主動向本市動物保護防疫所通報,並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示處理,該場所有動物禁止移動,並禁止自外移入動物,畜舍場地、車輛器材及排泄物等應予嚴密消毒以防止病原蔓延;另動物應依法撲殺,其屍體應施行掩埋、燒毀、化製或其他必要處置,其補償辦法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0條規定辦理。
(四)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未主動通報動物罹患或疑患豬瘟或口 蹄疫等法定傳染病者,除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0條規定撲殺動物不予補償外,並可依同條例第43條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五)調查豬瘟及口蹄疫等法定傳染病中和抗體之力價產生及 分布情形,以供執行防疫參考,各畜牧場、肉品市場應配合執行採血檢測工作。
(六)前述公告事項,本府得指派動物防疫人員執行,動物所有 人或管理人應接受並提供協助,不得規避、防礙或拒絕,,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市長 謝 國 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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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3/07/06
- 發布單位:動物保護防疫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3/07/10
- 點閱次數: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