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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基隆市 棉花嶼、花瓶嶼野生動物保護區公告事項」,並自107年7月2日起實施

基隆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基府產動貳字第1070370074B號

主旨:公告修正基隆市 棉花嶼、花瓶嶼野生動物保護區公告事項,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

一、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0條。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7年6月20日農林務字第1071701071A號函頒「棉花嶼、花瓶嶼野生動物保護區保育計畫」核定本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市棉花嶼、花瓶嶼野生動物保護區保育計畫書及一萬分之一範圍圖,將自公告日起分別於中正區公所公告欄及本府公告欄供民眾公告閱覽30天。

二、保護區範圍面積:

(一)棉花嶼:201.3024公頃(核心區(陸域)面積13.3024公頃,緩衝區(海域)面積188公頃)。

(二)花瓶嶼:25.08公頃(核心區(陸域)面積3.08公頃,緩衝區(海域)面積22公頃)。

(三)範圍位置圖詳如圖書。

三、管制事項:

(一)共同管制事項:

1、禁止濫建、濫墾、濫罰、採取植物、岩石或礦物及其他破壞、污染保護區自然環境之行為。

2、非經基隆市政府許可,禁止任意野放動植物。

3、禁止餵養野生動物。

(二)核心區(陸域部分)特別管制事項:進入核心區者,應經基隆市政府之許可,惟以學術研究與自然教育之目的者為限。

(三)緩衝區(海域部分)特別管制事項:

1、漁民於緩衝區內得捕撈魚獲,但不得有娛樂漁業行為,餘依漁業法相關規定辦理。

2、每年3月至9月海鳥繁殖期間,除漁民作業外,進入緩衝區者應經基隆市政府許可。

四、罰則:

(一)於野生動物保護區內有本公告事項第三點情形者,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0條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以下罰鍰。

(二)凡非法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規定,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三)非法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2條規定,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四)於野生動物保護區內有上述第(二)或第(三)項情形者,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42條規定,各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市長 林 右 昌

附件:北方三島相關位置圖棉花嶼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及分區圖花瓶嶼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及分區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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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18/07/02
  • 發布單位:動物保護防疫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0/10/16
  • 點閱次數: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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