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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基隆市獸醫診療機構設置標準」,並自107年7月24日起施行
基隆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基府產動貳字第1070370086B號
訂定「基隆市獸醫診療機構設置標準」。
附「基隆市獸醫診療機構設置標準」。
市長 林 右 昌
基隆市獸醫診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一條 |
本標準依獸醫師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基隆市獸醫診療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之設置,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規定。 |
第三條 |
機構之人員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領有執業執照之獸醫師或獸醫佐應有一人以上。 二、設有放射線設備者,應置領有非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操作執照人員一人以上,並得由具操作許可資格之獸醫師或獸醫佐兼任。 |
第四條 |
機構醫療服務設施應設置診療室。 診療室應具有下列設備: ㄧ、診療台,其材質應可滅菌消毒。 二、病歷保存設施。使用電子病歷者,應具備電腦及備份設施。 三、藥櫃。 四、秤重設備。 五、疫苗及藥品保存專用冰箱。 六、設有寵物登記站者,應具備晶片掃描設備。 |
第五條 |
機構內應具下列一種以上之設備: ㄧ、光學顯微鏡檢查設備。 二、臨床檢驗檢查設備。 三、放射線檢查設備。 四、超音波檢查設備。 機構應具蚊、蠅、蟑螂、鼠害防治之適當措施。 |
第六條 |
機構提供手術服務者,其手術室應設立於獨立區域。 手術室應具有下列設備: ㄧ、基本設備:手術台、器械台、手術器械、照明設備。 二、空調設備。 三、清潔設備。 四、滅菌消毒設備。 五、急救設備。 |
第七條 |
機構提供住院服務者,住院病房應為獨立區,不得與診療室、手術室共同使用空間。 住院病房應具有下列設備: ㄧ、住院設施,其材質應可清洗及滅菌消毒。 二、常備急救藥品或急救設備。 三、適當照明設備,乾淨且通風良好。 四、病畜飲用水設備,所提供水質並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規定。 五、清洗消毒設備。 |
第八條 |
機構之開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及繳納執照費用,向基隆市政府申請: ㄧ、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申請書。 二、機構負責人之獸醫師或獸醫佐執業執照正本及影本。但同時申請執業執照者免附。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機構設施配置區平面圖。 五、機構醫療設備清冊。 前項申請,經審查合格者,核發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 |
第九條 |
機構於本標準施行前已設置完竣並領有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者,應於二年內符合本標準規定。但本標準施行後,機構地址變更遷移者,應符合本標準規定。 |
第十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 發布日期:2018/07/24
- 發布單位:動物保護防疫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0/10/16
- 點閱次數:2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