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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實施本市112年度防範新城病入侵防疫措施

基隆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111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基府產動貳字第1110370084C號

主旨:公告實施本市112年度防範新城病入侵防疫措施。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4條。
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二、實施目的:為防範本市家禽新城病之發生、傳播及蔓延,確保人畜公共衛生安全及養禽產業之永續發展。

三、實施區域及家禽種類:本市轄內所有飼養之家禽。

四、實施方法:

 (一)衛生管理:

  1.飼養場所應設隔離圍網,以不讓野生鳥禽、候鳥進入或不與水禽類混養為原則。

  2.飼養場所應於進出口處設置消毒池(槽)或自動噴霧消毒設施,禽舍前放置消毒池(槽),各消毒池(槽)內消毒藥水應至少1週更換1次。

  3.飼養場所應設置「畜牧場衛生管理紀錄簿」及「斃死禽數量及處理情形紀錄手冊」,每日詳細登載必要防疫措施執行情形,包括動物健康狀況、衛生管理、預防注射、消毒措施(包括消毒日期、消毒劑種類、使用濃度及用量情形等事項)、定期辦理病媒之驅除工作(記載實施日期、使用藥劑及驅除病媒之種類)及斃死禽處理情形,並經畜牧場特約獸醫師或執業獸醫師確認簽章,以供動物防疫人員隨時查閱。

 (二)新城病疫苗使用方法及管理:

  1.接種疫苗之注射筒及針頭,以可拋棄式者為宜,如使用傳統之針筒及針頭,在使用前必須經過充分清洗和消毒(至少煮沸10分鐘)。每次抽取疫苗應更換針頭,不可將不同之疫苗混合後接種。

  2.疫苗僅供健康雞隻免疫用,疫苗之使用需依疫苗使用說明書指示之方法接種;疫苗之保存需依疫苗標籤上所載保存條件保存之。

  3.各場應自行依飼養管理目標訂定妥適的免疫計畫,必要時得依據家禽保健推行委員會各區檢驗室、動物防疫機關或其他檢驗單位所測得之血清抗體力價及其建議,修正免疫計畫,並確實執行之。

  4.預防接種之疫苗包括新城病單價、混合活毒疫苗及單價、混合不活化疫苗,前述疫苗應經動物用藥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經逐批查驗合格且黏貼合格封緘,而新城活毒疫苗病毒株之ICPI值應小於0.7。

  5.疫苗於保存及運輸時應儲存於攝氏4度至8度之冷藏設備中或依個別疫苗標籤上所載保存條件保存之,使用時應避免放置於日曬及高溫處所,已逾有效期限或開瓶使用後所剩餘之疫苗或空瓶均應即予廢棄銷燬。

  6.活毒疫苗以稀釋液回甦後應先充分振盪,使之完全溶解,再以點眼、點鼻、飲水、噴霧或依疫苗使用說明書指示之方法接種,不活化疫苗應先充分振盪,混合均勻後,再以皮下、肌肉注射或依疫苗使用說明書指示之方法接種。

  7.疫苗以點眼或點鼻接種時,須以原廠所附並經冷藏之稀釋液配置;噴霧接種時須再以生理食鹽水配製,1次配量以30分鐘以內使用完畢為宜。

  8.疫苗以飲水投與時,應避免含有礦物質、有機物、氯或清潔劑,並應使用塑膠器具調配疫苗。

 (三)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對其所飼養之家禽應依前項所訂定之免疫計劃確實執行,並於每月5日將上月「新城病疫苗使用情形報告表」彙報本市動物防疫機關。

 (四)未依前項規定處理致家禽發生新城病而遭受撲殺時,將不予補償。 

 (五)家禽罹患新城病,一律予以撲殺,以防病原散佈,罹患場內所有禽類一律禁止移動,禽舍用具、車輛及其排泄物應予嚴密消毒。

五、前述公告事項,本市動物防疫機關得隨時指派動物防疫人員赴養禽場所查核與輔導,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接受並協助,不得無故拒絕、妨礙或規避,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市長  謝  國  樑

  • 發布日期:2022/12/30
  • 發布單位:動物保護防疫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3/12/29
  • 點閱次數: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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