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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實施本市112年度豬瘟暨偶蹄類動物口蹄疫防疫工作

基隆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111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基府產動貳字第1110370084F號

主旨:公告實施本市112年度豬瘟暨偶蹄類動物口蹄疫防疫工作。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第13-1條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佈之「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公告事項:

一、實施時間: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二、實施目的:為期撲滅豬瘟及口蹄疫疫病,提昇畜牧生產效率,確保畜牧事業安全及永續經營。

三、實施區域及家畜種類:本市轄內所有豬、牛、羊及鹿等偶蹄類動物。

四、實施方法:

 (一)豬瘟預防接種工作,除種豬以外,臺灣本島、澎湖地區、馬祖地區及金門地區之豬隻,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起,停止注射豬瘟疫苗。

 (二)自107年7月1日起,停止注射口蹄疫疫苗。

 (三)豬瘟免疫適期及方法: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佈之「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四)衛生管理:

  1.動物飼養場所應辦理場區隔離設施、進出入場區之管制、檢疫及隔離、免疫計畫、清潔與消毒、動物屍體處理等必要防疫措施。

  2.動物飼養場所應設置「畜牧場衛生管理紀錄簿」及「斃死畜數量及處理情形紀錄手冊」,每日詳細登載必要防疫措施執行情形,以及場內疫情發生情形,動物屍體處理情形,以供動物防疫人員查閱及疫情調查、追蹤用。

 (五)為調查豬瘟暨口蹄疫中和抗體力價產生與分佈情形,以供執行防疫參考,各畜牧場應配合執行採血檢測工作,並不得拒絕。

 (六)動物因罹患豬瘟或口蹄疫撲殺時,應將動物屍體掩埋或燒毀、化製,另依規定核給補償費,若動物未依規定接種豬瘟及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將其免疫情形報告本市動物防疫機關者,不予補償。

 (七)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及執業獸醫師,發現動物罹患豬瘟或口蹄疫時,應立即主動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並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示處理,讓發生場所有動物禁止移動,並禁止自外移入動物,其場地、車輛、器材及排洩物應予以嚴密消毒,以防止病原蔓延。

五、前述公告事項,本市動物防疫機關得隨時指派動物防疫人員赴動物飼養場所查核與輔導,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接受並協助,不得無故拒絕、妨礙或規避,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市長  謝  國  樑

  • 發布日期:2022/12/30
  • 發布單位:動物保護防疫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3/12/29
  • 點閱次數:1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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