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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動物展演許可證

法規依據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動物進行展演。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或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之展演動物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者,不在此限。

 申請資格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前項申請人,以具有社會教育機構、休閒農場、觀光遊樂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格者為限

 申請動物展演許可應附文件

 依據動物展演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申請動物展演之許可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五份,向展演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人非屬自然人者,應檢附依法設立或

    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或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二、展演場所之土地登記謄本及著色標明展演場所範圍之地籍圖謄本。

三、展演場所有建築物者,其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四、土地、建築物非屬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其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

五、營運計畫書。

六、符合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七、展演之動物屬野生動物保育法應申請同意者,其同意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備註

1.需擇期現場會勘。

2.領證前應繳納保證金:應繳金額依營運計畫書所載展演動物數量及展演動物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計算。

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為「免經許可之動物展演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之業者免向本所申請許可。(https://www.coa.gov.tw/theme_data.php?theme=publication&id=4206)

 4. 若符合申請動物展演許可之資格者均需取得本市動物展演許可證違者將依動物保護法第26條第1項第1款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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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21/06/11
  • 發布單位:動物保護防疫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2/03/01
  • 點閱次數: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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