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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死亡除戶申請表

一、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9條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應植入晶片。

二、寵物死亡除戶:應由寵物登記飼主親自填寫申請書,檢附身分證影本、遺體火化收據或醫院死亡證明等證明文件,親送或郵寄本所(信義區信二路241號)暨所屬寵物銀行(大華三路45之12號)辦理。

附件: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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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21/02/24
  • 發布單位:動物保護防疫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2/24
  • 點閱次數: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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