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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業許可證
1.依據「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申請人要先進行公司名稱或商號名稱預查及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再檢具下列文件逕向本所申辦
(一)經營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業許可申請書。
(二)營利性野生動物所有人與場所負責人之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
(三)場所之名稱、地址、土地地號、位置簡圖及面積。
(四)營利性野生動物之數量、物種(註明中文或英文名稱及學名,必要時應包括亞種名)。
(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建築物使用執照及其他相關文件。
(六)動物管理人員之證明文件。
(七)場所及設備說明書;設備包括飼養、環保、安全、防逃設備。
(八)場所土地或建物使用同意證明或租賃契約。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九)停業、歇業時遺留動物處理計畫及動物處理切結書。
(十)繁殖經營管理規劃書(格式如附件)。但未申請繁殖項目者,免附。
(十一)獸醫師或畜牧技師之諮詢同意書。但負責人或動物管理人員具獸醫師或畜牧技師資格者,免附。
2.經審查通過,繳納營業執照費規費2,000元整,發給營業許可證。
3.如違規營業者將可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 發布日期:2020/08/31
- 發布單位:動物保護防疫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0/08/31
- 點閱次數:3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