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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銀行動物收容所認養寵物程序
(1)開放經評估可供認養動物:
A.動物具身分標識者,經電話及函文送達通知飼主領回,送達通知逾7日而飼主仍未領回者。
B.動物不具身分標識者,經評估篩選可供認養且無人領回之動物。
C.飼主送交不擬續養之動物。
D.依法留置、沒入之動物經評估可供認養者。
(2)開放認養原則:
A.未絕育動物,由獸醫師評估動物健康行為良好者,施予絕育手術及術後照護後,開放民眾認養;迄認養因故仍未絕育動物需由民眾於(流浪犬(貓)認養切結書)切結自行帶至動物醫院進行絕育手術或因不適手術、老病犬應提出免絕育申報,並於完成後7日內提供相關證明送至本所。
B.已絕育動物,具身分標識者,經飼主完成不擬續養手續後,開放民眾認養。
(3)認養方式:申請人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文件,犬隻應依規定完成寵物登記、狂犬病疫苗注射,如有經獸醫師判定動物狀況或年紀太小不適合注射狂犬病疫苗者,認養人應於期限內注射。(填寫流浪犬(貓)認養切結書及犬隻、貓隻認養評估問卷)
(4)為鼓勵民眾認養,寵物登記及第一年狂犬病注射費用免收,未絕育者補助飼主公犬貓絕育費用每隻800元,母犬貓每隻1,500元至動物醫院完成絕育。
(5)不具身分標識動物經認養後,如另有民眾主張其為犬隻飼主,由民眾自依民法相關規定主張權利。
前述公告以網路公布之,其查詢網站為全國動物收容管理系統。公告內容應標示犬(貓)捕獲日期、地點、品種、年齡、大小(體重)、毛色、性別或照片等特徵。
- 發布日期:2020/10/14
- 發布單位:動物保護防疫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3/03/20
- 點閱次數:6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