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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農業部「有關寵物食品有效日期計算及認定方式處理原則案」乙案釋疑
發文日期:114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農護字第1140072191號
發布機關:農業部
一、查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之5第1項第6款及第7款規定略以,寵物食品應標示「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違反者,將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8款規定,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二、復查近期常有寵物食品有效日期計算之疑義,所謂「製造日期」是指商品完成最終生產或加工階段的日期,是以113年1月1日製造之寵物食品為例,保存期限1年,應從製造日期開始計算1年,有效日期為113年12月31日。
三、考量業者對於已製造且上架之產品難以在短時間內全面完成產品有效日期標示改正,爰此,針對未依前開說明標示有效日期之寵物食品,請各縣市政府依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一)114年3月31日前製造之寵物食品:各縣市政府應依法限期令其改善, 寵物食品業者改善方式得不需對114年3月31日前製造之寵物食品強制進行有 效日期標示改正,可於公開網路平台或各販賣通路統一進行「有效日期」之正確解釋,以進行改善。
(二)114年4月1日(含)以後製造之寵物食品:各縣市政府應依法限期令其改善,並應要求寵物食品業者於改善期限內,完成所有產品之有效日期標示改正,如得以黏貼覆蓋之方式改正標示,且應以消費者無法看到原不符規定或不正確之標示等方式為之。
四、請縣市政府及寵物食品相關公協會加強宣導轄內產品標示之正確性,並轉知寵物食品業者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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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5/03/18
- 發布單位:動物保護防疫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3/18
- 點閱次數: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