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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113年度第1次獸醫師繼續教育訓練暨藥品管理技術人員訓練訂於3月18日(一)下午舉辦

動物保護防疫所訂於113年3月18日(一)下午14時00分至17時40分,假本府產業發展處會議室(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301號3樓)辦理「113年度第1次獸醫師繼續教育訓練暨藥品管理技術人員訓練」,本次講習特別邀請農業部陳緯倫技士擔任講師講授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及相關法規介紹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介紹,歡迎本市各養畜禽戶、公所、獸醫師、動物用藥品販賣及輸入、製造業者、飼料販賣業者及有興趣民眾踴躍參加。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管理辦法已於110年6月2日修正,增訂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效期,並規定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僱用之專任藥品管理技術人員,皆須接受一定訓練並取得及格證書後方可任職,原已領有許可證業者須在111年6月1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正本」以及「藥品管理技術人員訓練結業證書正本」向動物保護防疫所提出換發申請。如逾1年緩衝期未申請換發者,原領有之許可證將失效,逾期失效而繼續販賣動物用藥品者,將依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裁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另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應定期申報動物用藥品種類銷售資料之申報方式,已自111年1月1日起全面採由電子線上申報,業者應於每年1月份及7月份依規定於「動物用藥品銷售資料申報平台」〈https://am2.baphiq.gov.tw)申報前6個月所販售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動物用藥品法第32條之2第1項規定公告動物用藥品種類之銷售紀錄資料(請參閱動保所官網/便民服務/ 法規查詢/ 中央函令公告【https://www.klaphio.klcg.gov.tw/tw/klaphio/1349-129037.html】),未於規定期間上網申報銷售資料者,可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並可依本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廢止其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請業者應記得申報以符合規定。

   

    本次課程結束後進行結業測驗,合格者核發結業證書(測驗考核方式採選擇題20題,每題5分,合格成績70分)。並已申請審核113年度獸醫師繼續教育積分,具獸醫師資格者,全程參訓亦給予獸醫師繼續教育課程4積分。

 

    附件:講習日程表及報名簡章(下方點選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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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24/03/07
  • 發布單位:動物保護防疫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3/07
  • 點閱次數: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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