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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犬自111年3月1日為公告禁止飼養動物,飼主應於112年2月28日前向本市動保所完成登記備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比特犬自明(111)年3月1日起為「指定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於111年3月1日前已飼養比特犬的飼主應於112年2月28日前完成登記備查才能繼續飼養,飼主、飼養地點變更或犬隻死亡時,亦同。違者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該犬隻,呼籲比特犬飼主應盡速向本市動物保護防疫所完成登記。

 

    本次公告指定禁止飼養或輸入之比特犬為美國比特鬥牛犬及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兩犬種,如飼主自111年3月1日前就已飼養的比特犬,必須在112年2月28日前完成登記備查,始得繼續飼養,登記備查方式為飼主攜帶身分證、犬隻絕育證明、效期內狂犬病疫苗注射證明及犬隻至本市動物保護防疫所(信義區信二路241號1樓)或寵物銀行(七堵區大華三路45之12號)辦理植入晶片及寵物登記,每隻收費800元,日後如飼主、飼養地點變更或犬隻死亡時亦需申請變更登記;另為逐步減少比特犬飼養量,僅有已完成登記備查之特定寵物繁殖業者得進行繁殖,且繁殖出來的子代除應立即辦理寵物登記備查外,皆不能再繼續繁殖;此外,未來比特犬買賣、轉讓皆僅限於112年2月28日已登記在案之飼主,如未依限登記備查、違法飼養、買賣、轉讓比特犬,可依動物保護法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該犬隻。

 

    動物保護防疫所提醒比特犬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9月23日農牧字第1040043358號函公告之「具攻擊性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有相當防護措施,飼主如飼養攻擊性犬隻,違者將依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無防護措施及第29條第1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如因而造成家犬咬死他人寵物(包含造成流浪犬貓嚴重殘缺或死亡),最重還將面臨2年以下有期徒刑刑責。民眾如發現動物保護虐待案件可立即撥打本府1999專線、警察局110專線、動物保護24280677專線報案。你我一起關心身旁動物,讓動物免於虐待傷害。

  • 發布日期:2021/12/03
  • 發布單位:動物保護防疫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12/03
  • 點閱次數:8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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