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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實施本市112年度畜牧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

基隆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111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基府產動貳字第1110370084B號

主旨:公告實施本市112年度畜牧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4條。
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自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

二、實施目的:落實畜牧場防疫措施,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

三、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本市轄內豬、牛、羊、鹿等飼養場所。

四、畜牧場之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畜牧場所出入口處應設有清洗消毒設施(如人員消毒槽)及噴霧消毒設備等供人員、車輛清洗消毒,消毒劑應至少1週更換1次以上。

 (二)動物運輸車輛、飼料車、化製廠集運車及訪客車輛嚴禁進入場區,必要時應經過嚴密的清洗消毒程序後才能進入。

 (三)新引進動物應依規定要有移動免疫證明書,並確認動物健康狀況及其來源牧場之防疫措施,於隔離舍隔離檢疫至少1週以上並完成應該執行之預防注射工作,且確定其健康而無潛在感染之虞後,始能進入動物群飼養。

 (四)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執業獸醫師發現動物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發病率達10%以上時,依畜牧法第9條規定,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並劃定隔離區,限制發病動物群移動,同時加強各項防疫措施,必要時應迅速將發病動物群予以撲殺處理,防止疾病擴散。

 (五)動物之免疫計畫應依政府規定之免疫適期及實施方法確實施行。

 (六)場區、辦公室及每棟畜舍出入口,均應設置腳踏及洗手消毒槽,供員工進出消毒用;飼養場應備噴霧式消毒設備,供進出消毒用。

 (七)畜舍空出時,必須徹底洗刷乾淨,並經消毒後,應空置1週以上才能引進動物飼養,飼養前再進行消毒1次。

 (八)豬飼養場所應設置防鳥圍網設施,並於候鳥渡冬季節(每年9月至翌年4月),加強防止野生禽鳥接觸豬隻,且不與水禽類混養為原則。

 (九)注射用器械應保持清潔衛生,以避免機械性傳播病原。

 (十)動物屍體處理場地應每日清洗消毒,動物屍體應依規定以掩埋、焚化或化製方式處理。

 (十一) 消毒所使用之消毒劑必須依病原之抗性,選擇有效之消毒劑種類及稀釋倍數正確使用,畜牧場對於防範甲類動物傳染病(養豬場:非洲豬瘟、豬瘟及口蹄疫;牛、羊、鹿飼養場:口蹄疫),應使用有效消毒劑種類及稀釋倍數全場徹底消毒至少每週1次。

 (十二)畜牧場應設置「畜牧場衛生管理紀錄簿」及「斃死畜數量及處理情形紀錄手冊」,每日詳細登載必要防疫措施執行情形,包括動物健康狀況、衛生管理、預防注射、消毒措施(包括消毒日期、消毒劑種類、使用濃度及用量情形等事項)及斃死畜處理情形,並經畜牧場特約獸醫師或執業獸醫師確認簽章,以供動物防疫人員隨時查閱。

 (十三)前述規定各項工作,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配合辦理,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市長   謝  國  樑

  • 發布日期:2022/12/30
  • 發布單位:動物保護防疫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3/12/29
  • 點閱次數: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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