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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106年3月29日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修正,受理動物所有人登記備查處理流程

1.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3月29日農林務字第1061700221號函辦理,申請人須檢具下列文件逕向本所申辦

 (一)經營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業許可申請書。

 (二)營利性野生動物所有人與場所負責人之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

 (三)場所之名稱、地址、土地地號、位置簡圖及面積。

 (四)營利性野生動物之數量、物種(註明中文或英文名稱及學名,必要時應包括亞種名)。

2.本所受理後,將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3條:「主管機關對於保育類或具有危險性野生動物隻飼養或繁殖,得派員查核,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排定時程至飼養保育類野生動物地點進行查核。

3.如持有人未在106年6月30日前辦理登記,本所得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1條規定最高處5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52條規定沒入該保育類野生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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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20/08/31
  • 發布單位:動物保護防疫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0/08/31
  • 點閱次數: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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