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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106年3月29日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修正,受理動物所有人登記備查處理流程
1.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3月29日農林務字第1061700221號函辦理,申請人須檢具下列文件逕向本所申辦
(一)經營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業許可申請書。
(二)營利性野生動物所有人與場所負責人之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
(三)場所之名稱、地址、土地地號、位置簡圖及面積。
(四)營利性野生動物之數量、物種(註明中文或英文名稱及學名,必要時應包括亞種名)。
2.本所受理後,將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3條:「主管機關對於保育類或具有危險性野生動物隻飼養或繁殖,得派員查核,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排定時程至飼養保育類野生動物地點進行查核。
3.如持有人未在106年6月30日前辦理登記,本所得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1條規定最高處5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52條規定沒入該保育類野生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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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登記、異動〉登記申請表PDF檔案,98.68KB,下載115次,MD5:82DE6E772DCE5C91E36AC983B4D13418
- 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登記、異動〉登記申請表ODT檔案,22.82KB,下載2250次,MD5:F454330583EF63BC6F76B8FD6088C8BE
- 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登記、異動〉登記申請表DOC檔案,52KB,下載80次,MD5:3DA839E821384D1A4A938DAA92BE76BF
- 發布日期:2020/08/31
- 發布單位:動物保護防疫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0/08/31
- 點閱次數:2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