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導犬貓寵物登記海報
指定犬貓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修正規定
一、本公告依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 定之。
二、應辦理登記之寵物,除特定寵物繁殖、買賣業者應依特定寵 物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寵物登記並植入晶片外,應自下列期 日起辦理寵物登記並植入晶片:
(一) 犬: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五日起。
(二)貓: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
三、飼主未依前點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寵物登 記並植入晶片者,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處罰。
- 發布日期:2025/01/02
- 發布單位:動物保護防疫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1/02
- 點閱次數: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