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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公告 訂定「優良畜禽產品-保久乳產品標示事項之過渡期間執行 原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農牧字第1150042764號
主旨:訂定「優良畜禽產品-保久乳產品標示事項之過渡期間執行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農牧字第一一五○○四二三四一號公告修正,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之「優良畜
禽產品驗證基準-乳品專則」,有關保久乳之殺菌條件標示規定,由「滅菌方式」修正為「殺/滅菌條件(包括殺/滅菌溫度及
時間)」。
二、保久乳產品標示事項過渡期間之執行原則,規定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印製之保久乳產品標示,應依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之「優良畜禽產品驗證基準-
乳品專則」規定辦理。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前,已印製標示「滅菌方式」之保久乳產品標示,得繼續使用至一百十六年六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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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6/06/18
- 發布單位:動物保護防疫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6/06/18
- 點閱次數: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