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助肉牛戶導入省工設備、國產牛肉熟食產品包材
112年度補助肉牛戶導入省工設備、國產牛肉熟食產品包材遴選辦法
壹、目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協助肉牛飼養場創造肉牛養殖最高效益及穩定供應市場需求,輔導肉牛飼養場改善生產環境導入省工設備,以提升整體國產肉牛群生產性能及經濟效益,供應國內生鮮優質牛肉品質,提升肉牛產業競爭力,爰透過台灣肉牛產業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補助肉牛飼養場、國產牛肉販賣店家,購買農產品粉碎機及收割牧草草頭機、國產牛肉熟食產品包材,並訂定本遴選辦法。
貳、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之112年度「牛羊產業加值及競爭力優化計畫」(計畫編號:112農管-3.14-牧-02)辦理。
參、計畫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
肆、本計畫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農產品粉碎機計畫補助總經費額度計新台幣60萬元整,農民配合款120萬元整,合計180萬元,預計補助6台,預定補助6場。購置農產品粉碎機每台補助金額最高上限新台幣10萬元整(補助1/3),受補助者需自行負擔2/3(每台金額20萬元)。倘有不足或餘額再行分配調整。
二、收割牧草草頭機計畫補助總經費額度計新台幣60萬元整,農民配合款120萬元整,合計180萬元,計補助6台,預定補助6場。購置收割牧草草頭機每場補助金額最高上限新台幣10萬元整(補助1/3),受補助者需自行負擔2/3(每台金額20萬元)。倘有不足或餘額再行分配調整。
三、國產牛肉熟食產品包材計畫補助經費總經費額度計新台幣30萬元,國產牛肉販賣店家(以下簡稱店家)配合款60萬,預定補助5家。購置國產牛肉熟食產品包材每戶補助金額最高上限新台幣6萬元整(補助1/3)受補助者須自行負擔2/3(每戶金額12萬元),倘有不足或餘額再行分配調整。
四、各項設備實際補助金額及數量得依農戶、店家申請情形調整。
五、申請補助畜牧場戶、店家應切結未曾於5年內獲得相關政府機關補助相同項目,且所購置之設施設備均應為112年度購置新品,並須取得出廠證明及發票等購物證明。(切結書格式)
六、各場戶及店家以補助1項省工農產品粉碎機、收割牧草草頭機或國產牛肉熟食產品包材設備為限,但得申請多項補助項目,若有超過1項補助設備通過審查,以補助金額最高者為補助項目。
七、各項目設備依申請案件審查結果辦理補助,如依補助順位遞補後仍有剩餘名額者,得依委員會審查意見與結果及畜牧場、店家申請需求,於補助經費額度內,調整資本門內各項目設備、經常門內熟食產品包材之補助名額,以增加本案效益。
伍、申請對象需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之肉牛飼養場,並以取得畜牧場登記證且具備台灣肉牛產業發展協會會員資格為優先。
二、國產牛肉熟食產品包材部分,具有合法店家或加工場地、具備台灣肉牛產業發展協會會員資格,且曾參與本協會辦理之國產肉牛屠宰分切、熟成及全牛利用技術訓練業者為優先。
三、以資深會員或牧場登記規模大者為優先遴選對象。
陸、報名截止日期:於本會公告日起112年5月16日止(辦法奉核後日期於公告內容一併訂定),將申請資料寄達本會,並以郵戳日期為憑。(112年5月16日截止)
柒、申請資料:
一、申請報名表乙份(如附件1)。
二、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影本乙份、合法店家或加工場地證書影本乙份。
三、本會會員證明書乙份。
四、參與辦理國產肉牛屠宰分切、熟成及全牛利用技術訓練年度及日期。
五、切結書乙份(如附件2)
捌、辦理及審查方式:
一、本辦法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備後,由本會發文給各縣市政府轉知轄區肉牛飼養場及國產牛肉販賣店家。申請者須檢具申請資料於公告日起112年5月16日止寄送本會書面審查〈以郵戳為憑〉。
二、報名截止後,經書面審查通過者,由本會邀集遴選小組委員(含本會代表及會外專家學者)召開遴選會議,(必要時由遴選小組委員親赴現場審查),審查申請者之申請資料,並進行評分(評分重要項目為飼養場、熟食產品包材經營方式、未來經營規劃)以選出受補助之飼養場,店家,並公文函知,及副知轄區縣市政府,未獲得遴選者不另行通知。
玖、補助費用之核撥:符合下列事項之受補助者,由本會將補助金額核撥至其帳戶。
一、受補助者檢具購買新農產品粉碎機、收割牧草草頭機或國產牛肉熟食產品包材原始憑證發票影本(加註:影本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印章)。
二、發票抬頭須與申請者、畜牧場登記、店家負責人及受補助者一致。
三、補助款請款收據乙份。
四、購置之農產品粉碎機、收割牧草草頭機或國產牛肉熟食產品包材應於設備明顯處以印刷或刻字方式,標明計畫名稱、編號及補助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受補助設備表面不足以固定標示牌時,得以防拆標籤或其他不易被轉移之方式呈現,並拍照存證,將設施設備照片3張及標示牌照片1張以上(一式三份)併前三項向本會請款。
五、於112年10月31日前未能完成請款手續者,視同放棄補助之權利,並由後補肉牛飼養場、店家遞補。
六、本會得隨機至受補助之肉牛飼養場查核其購買之農產品粉碎機、收割牧草草頭機或國產牛肉熟食產品包材與檢附單據是否吻合。
壹拾、 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購置之資本門設備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印之財物標準分類規定,最低年限內不得變更使用、異動或變賣,未列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者,使用年限不得低於3年(使用年限不包含經常門補助之國產牛肉熟食產品包材)。
二、受補助單位需配合推行國內家畜產業推動之相關政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本會得於計畫執行期間查驗受補助之設施設備,並於本計畫結束3年內有義務配合相關追蹤查驗及成效展示與觀摩工作。
三、拒絕本會查核購買之農產品粉碎機、收割牧草草頭機或國產牛肉熟食產品包材及運作情況,或經查核確有造假之情事者,本會得取消其受補助權利,並追回計畫補助款,回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壹拾壹、 本遴選辦法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壹拾貳、 本計畫執行單位為:台灣肉牛產業發展協會
聯絡人:沈民憲
聯絡電話:(06)5706683
傳真電話:(06)5706673
地址:台南市麻豆區民權路66之27號
E-mail:taiwanbeef2005@gmail.com
檔案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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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3/04/25
- 發布單位:動物保護防疫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3/04/25
- 點閱次數: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