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辦理本市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事項

基隆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109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基府產動貳字第1090370139B號

主旨:公告辦理本市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事項。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規定及「獸醫師法」第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實施目的:為有效控制及預防狂犬病之發生,以防範人畜共通傳染病之散播,確保公共衛生安全,維護市民與動物之健康及安全並提昇生活品質。

二、實施日期:自110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廢止日止。

三、實施對象:本市轄區內市民所飼養出生滿3個月之犬貓及人工飼養食肉目動物(白鼻心、雪貂、浣熊等,鰭腳亞目除外)。

四、實施方式:動物所有人或管領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該動物前往實施地點,於下述期限內完成相關預防注射措施:

(一)出生滿3個月之實施對象應完成動物狂犬病疫苗首次注射。

(二)實施對象之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自施打日起免疫有效期限為1年,且每年應於免疫有效期限屆滿前補強注射1次。

五、實施地點:

(一)基隆市各獸醫診療機構。

(二)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地址:信義區信二路241號1樓)。

(三)基隆市寵物銀行動物收容所(地址:七堵區大華三路45-12號)。

(四)本府於山區成立之臨時注射站。

六、應繳費用:依據基隆市獸醫師公會診療費收費標準,為每頭(隻)200元(含疫苗、證明書、頸牌等)。

七、相關規定及罰則:

(一)實施單位於完成狂犬病預防注射後,應詳實填列、發給基隆市政府核發之「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且不得拒絕填發或使用非官方預防注射證明文件;本市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樣式:為圓型烤漆頸牌,正面印有年度及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字樣,背面印有基隆市政府、預防注射證明牌號碼與電話:24280677等字樣,顏色為110年黃色、111年綠色、112年紅色、113年藍色,每4年依此順序輪換。

(二)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將前述「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繫於動物頸項,以資識別,證明書應妥為保存以便查核。

(三)前項工作之執行犬貓及人工飼養食肉目動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均應配合遵行,自行前往各指定地點完成狂犬病預防注射,如有違反或規避、拒絕、妨礙動物防疫人員稽查,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第2款之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四)凡未繫掛狂犬病預防注射有效期限內之證明牌且疏縱戶外之動物,一律視為遊蕩動物處置之。

    (五)本公告之施行,如有拒絕或違反本公告者,依「獸醫師法」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市長   林  右  昌

  • 發布日期:2020/12/29
  • 發布單位:動物保護防疫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0/12/29
  • 點閱次數:1862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