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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辦理本市110年度羊隻羊痘疫苗注射工作

基隆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109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基府產動貳字第1090370131E號

主旨:公告辦理本市110年度羊隻羊痘疫苗注射工作。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二、實施目的:防止羊痘之發生、傳播及蔓延,促進養羊生產效率,確保養羊業安全及永續經營。

三、實施區域及家畜種類:本市轄內所有羊隻。

四、實施方法:羊隻年齡在3月齡以下者,凡注射1劑羊痘疫苗,需在6個月後補強1劑疫苗;而羊隻年齡滿3月齡以上者,注射1劑羊痘疫苗。完成基礎免疫者,每年補強注射1次,母羊於空胎期施打。

五、有關羊痘疫苗注射應注意事項:

 (一)羊痘疫苗須由執業獸醫師(佐)或在執業獸醫師(佐)監督之下使用;實施疫苗注射前,執業獸醫師(佐)應檢視羊場整體羊隻之健康情形,僅健康羊隻始得注射疫苗。

 (二)疫苗注射前發現養羊場羊隻疑患或罹患羊痘,則以撲殺方式處理,並依規定辦理評價補償;其餘健康羊隻則進行疫苗注射,並實施移動管制持續觀察到疫苗產生保護力為止(約需2至4週)。

 (三)鑒於羊隻於疫苗注射前,或在疫苗生效前,仍有可能已感染羊痘野外病毒株,故完成疫苗注射後仍有罹患羊痘之可能性,於完成疫苗注射後發現疑患或罹患羊痘之羊隻,則該等發病羊隻以撲殺處理,並依規定辦理評價補償;其餘健康羊隻則移動管制持續觀察到疫苗產生保護力為止(約需2至4週)。

 (四)完成羊隻羊痘疫苗注射之養羊場應持續執行場內之清潔消毒作業及生物安全措施。

 (五)由動物防疫人員施行生體檢查、預防注射、投與疫苗、藥浴或投藥而致死或流產,或撲殺之動物及銷毀之物品,除其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本條例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不予補償外,將由本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0條及相關規定組織評價委員會,評定其價格,並依評價額以內補償之。

六、相關規定及罰則:前述各防疫工作,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動物販賣商及運輸業者均應配合及協助處理,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之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市長  林  右  昌

  • 發布日期:2020/12/28
  • 發布單位:動物保護防疫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12/17
  • 點閱次數: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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