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實施本市110年度豬瘟暨偶蹄類動物口蹄疫防疫工作

基隆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109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基府產動貳字第1090370131D號

主旨:公告實施本市110年度豬瘟暨偶蹄類動物口蹄疫防疫工作。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第13-1條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佈之「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公告事項:

一、實施時間: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二、實施目的:為期撲滅豬瘟及口蹄疫疫病,提昇畜牧生產效率,確保畜牧事業安全及永續經營。

三、實施區域及家畜種類:本市轄內所有豬、牛、羊及鹿等偶蹄類動物。

四、實施方法:

 (一)豬瘟預防接種工作,應繼續辦理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停止該項疫苗接種為止。

 (二)自107年7月1日起,停止注射口蹄疫疫苗。

 (三)豬瘟免疫適期及方法: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佈之「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1.豬瘟疫苗注射:豬隻應於健康情形下完成至少2次豬瘟免疫注射,且仔豬之免疫時機必須配合其母豬之免疫計畫,其免疫時機如下,必要時,得依個別疫苗之說明書及執業獸醫師 (佐) 視實際狀況酌予調整。

   (1)種母豬完成基礎免疫後,每年1次於空胎時免疫注射者,其所生仔豬約於第6週齡及第9週齡時,分別施打第1劑及第2劑豬瘟疫苗。

   (2)種母豬完成基礎免疫後,於配種前免疫注射1次,以後不再免疫注射者,其所生仔豬分別約於第3週齡及第6週齡時,分別施打第1劑及第2劑豬瘟疫苗。

  2.為確保本市偶蹄類動物均能達到100%保護抗體覆蓋率,本年度持續辦理豬瘟疫苗免費接種,內容如下:

   (1)資格條件:動物確飼養於本市且已配合公所農情調查人員完成最近一次畜牧類農情調查工作並呈報名冊至本市動物防疫機關登記有案之飼養場。

   (2)接種方式:達到免疫適期之動物應由所有人向本市動物防疫機關提出申請,再由本市動物防疫機關公務獸醫師排定時程辦理免費預防接種。

 (四)衛生管理:

  1.動物飼養場所應辦理場區隔離設施、進出入場區之管制、檢疫及隔離、免疫計畫、清潔與消毒、動物屍體處理等必要防疫措施。

  2.動物飼養場所應設置「畜牧場衛生管理紀錄簿」及「斃死畜數量及處理情形紀錄手冊」,每日詳細登載必要防疫措施執行情形,以及場內疫情發生情形,動物屍體處理情形,以供動物防疫人員查閱及疫情調查、追蹤用。

 (五)疫苗注射後,應將疫苗注射之日期、偶蹄類動物種別、頭數、日齡及使用疫苗之種類、廠牌、批號等詳實記錄並經執業獸醫師簽章,於每月5日前將上述免疫情形月報表及疫苗購買證明報本市動物防疫機關。

 (六)為調查豬瘟暨口蹄疫中和抗體力價產生與分佈情形,以供執行防疫參考,各畜牧場應配合執行採血檢測工作,並不得拒絕。

 (七)動物因罹患豬瘟或口蹄疫撲殺時,應將動物屍體掩埋或燒毀、化製,另依規定核給補償費,若動物未依規定接種豬瘟及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將其免疫情形報告本市動物防疫機關者,不予補償。

 (八)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及執業獸醫師,發現動物罹患豬瘟或口蹄疫時,應立即主動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並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示處理,讓發生場所有動物禁止移動,並禁止自外移入動物,其場地、車輛、器材及排洩物應予以嚴密消毒,以防止病原蔓延。

五、前述公告事項,本市動物防疫機關得隨時指派動物防疫人員赴動物飼養場所查核與輔導,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接受並協助,不得無故拒絕、妨礙或規避,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市長  林  右  昌

  • 發布日期:2020/12/28
  • 發布單位:動物保護防疫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12/17
  • 點閱次數:235
回頁首